赔偿标准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残赔偿标准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是九级伤残,月工资是六千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万四千元。
福建省公证收费标准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5:39:08
[效力属性]: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
文号:闽价[1998]费字362号
发布日期:1998-9-28
执行日期:1998-10-1
各地市县区物委、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3.清点遗产,每宗500元。
4.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个人每宗收取500元,法人单位每宗收取2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
4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
800元。
4.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5.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
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30元。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证明抽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300
7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500
2000元。
3.证明物品销毁公证,每件500
1500元。
4.证明开标、决标,每件500
5000元。
5.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6.涉外收养公证指定管辖,每件收费100元。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元。
8.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每件收费50
100元。
9.公证书、其它资料翻译费,每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外文打字、校对费免收。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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