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3:10:16 209 人看过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昨日出台。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细则》的出台为公房承租权转让明确了阳光操作规则。

《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让协议,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见;其他证明或全家迁离本市的证明;其他相关资料,承租权转让后,原租赁合约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归受让人。受让应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受让人可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所受让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与受让人(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予出售。

《细则》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有违法搭建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南京市出台政策奖励知识产权创造

日前,南京市正式颁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培养、服务体系建设等多方面进行明确支持。

一是鼓励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产出。对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费、登记费等费用给予补助。突出对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对专利拥有大户、申请大户,分别给予一定时限的专利维持费、专项补助等方面的奖励。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围绕“4+8+8”产业,每年实施100项重大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对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同时,在全市“三核多点”的创新园中建设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途径解决机制,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处理提供有效服务。

四是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百千万”工程,强化企业家知识产权培训,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与评定工作,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工作者,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水平、较好职业道德的知识产权代理人。(科技部网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30日 06: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文章
  • 郑州公租房实施细则出台
    为了有效解决郑州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际,12月20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郑州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轮候管理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范,并将于12月26日起施行。动态管理标准灵活该规范对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分别规定了申请资料内容和资格认定程序。对经过受理、初审、复审、核准,并完成备案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以下称《资格证》)的家庭将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并报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
    2023-04-22
    346人看过
  •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本市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牵头部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并轨运行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集团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2023-05-29
    358人看过
  • 上海公租房实施细则已出台
    上海市房管局网站透露,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取得重大进展。按照《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居住证满两年可申请沪公租房。新规定即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本市公租房原申请条件之一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此外,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规定对建筑面积的认定有了更细致标准。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2023-06-10
    447人看过
  • 南京为公房承租权转让立规则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昨日出台。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细则》的出台为公房承租权转让明确了阳光操作规则。《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让协议,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
    2023-04-22
    381人看过
  • 南雄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南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雄府〔2012〕7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配租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负责制定配租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每年产生一次轮候号。新申请对象每年根据公布的申请时间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雄州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经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审核结果在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举报投诉
    2023-05-30
    248人看过
  •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
    2023-05-29
    309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因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主张、侵权或争议而引发的法律争端。这种纠纷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等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其他争端解决机构寻求救济。... 更多>

    #知识产权纠纷
    相关咨询
    • 南京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3
      南京市物价局昨日发文,11月11日起,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将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目前各区均有各自不同的“标准”,乱收费行为特别严重,有的区补偿费用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对于这些乱收费行为,物价局也经常接到举报电话。根据群众反映,南京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有关
    • 北京新出台的公租房落户细则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6
      回答你关于公租房落户细则的问题,按照《通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同步抓紧开展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实施准备工作。通过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接口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 《通知》明确规定了对外出租房
    •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
    •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事项见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
    • 公有居住房屋能转让承租权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04
      可以,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