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一、借条和欠条区别在哪里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二、代位权诉讼中案由是什么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上来看,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因此,在2001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释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从那以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比较
1、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与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
条件
(1)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
(2)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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