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和转让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不申请验收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并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存在上款违法行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许可和登记手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
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386人看过
-
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80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445人看过
-
黄石市汽车保险用途
205人看过
-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3人看过
-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88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黄冈市如何实施建设用地规划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2-13关于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的补偿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这些空地院落持有产权证书或者能够证明其产权归属,那么它们是有补偿的。 2. 如果这些空地院落没有产权证书或者非法占地,那么它们就没有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
-
黄石市国有土地建设要怎么发展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21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北京市节约用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1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
黄石市新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4-11-09在新农村建设拆迁中,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首先,拆迁方需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然后对被拆迁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重置成新价会根据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对于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可以补偿到1200-1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的水平。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拆迁方会统一拆除老百姓独栋的房屋,然后将
-
黄石市自留地搬迁实施措施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4-12-291.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应按照其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将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 3. 对于其他土地的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