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要求,现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四、上述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五、本次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自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之日起实施。鉴于按照有关工作的安排,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将分批陆续在各直属海关投入使用,因此,具体的实施日期由各直属海关提前对外公布。尚未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海关,其关区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报关单填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手续
461人看过
-
报关单证的填制要求
390人看过
-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370人看过
-
国税申报减免税额填哪
84人看过
-
填写减免税申报规则
302人看过
-
过境货物报关单样本填写方法
467人看过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 更多>
-
免税货物如何填报增值税报表?河南在线咨询 2024-08-28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中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41条新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款。
-
进口货物报关单总样本怎么填?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25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
-
海关可以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10我昨天回复过您。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
契税减免要求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30减免条件: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