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9:02 462 人看过

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电话请示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三种地籍测量方法以外,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实施意见的报告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问题。为适应农村和经济、技术欠发达地区的镇,在目前暂时无力按规程进行正规地籍测量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过渡办法。王先进局长去年在抚顺申报登记会议上已提出具体要求,马克伟司长在今年烟台全国统计和地籍处长会上又进一步作了说明,但为了便于掌握,对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的要点作如下说明:

1、方法的具体要求:

(1)以衔坊、村庄进行控制。可采用自由坐标系;

(2)各宗地的界址点,应在实地设置标志;

(3)在以衔坊或村庄控制之下内部,宗地的边长进行实丈面积依实丈计算。

(4)以街坊或村庄成地籍岛图;

2、此方法不宜列入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只供内部掌握使用。

二、关于城市有1/2000地形图可否放大成1/1000,1/500再补测成地籍的问题。城市(包括大、中、小)都不能用1/2000图件放大成1/1000,1/500再补测成地籍图。对于建制镇、集镇及村庄在暂无条件进行正式地籍测量时可允许作为临时性过渡办法将1/2000图放大成1/1000,1/500图,其宗地边长进行实丈,面积用实丈数据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1日 2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布文号:浙价服[2010]20号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农村客运班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发改价〔2010〕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燃油附加费作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班车营运成本影响的客运价格方式,属于道路客运价格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中明确规定,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请你局会同当地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及时向运输企业宣传解释相关政策,确
    2023-04-24
    43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规定免征增值税,但以后扩产和扩建生产的上述产品如何掌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通知规定,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但其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二、磷矿石是否能按磷肥免税?磷矿石不能按磷肥免征增值税。三、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帐损失,能否扣减销项税额?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帐损失,不能扣减销项税额。四、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房作广告,其取得的广告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掌握?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28
    2023-05-03
    32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摘要)(1991年5月31日)1.《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行政划拨的土地如要转让只要经过市、县土地局批准即可。2.《条例》中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没有提及,省《实施办法》中是否可以增加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的条款?
    2023-06-10
    45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兼有娱乐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地税发[1999]105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兼有娱乐业服务内容的饮食业执行服务业税目的请示》(哈地税呈[199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在饮食业配备卡拉OK音响设备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服务的现象十分普遍,且一般不单独收费。娱乐设施仅作为提高饮食服务档次和质量的手段,与颁布新的营业税条例时将饮食业中提供卡拉OK娱乐服务作为高消费行为确定按娱乐业征税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鉴于上述情况,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对饮食业附设音响设备但不单独收取服务费(点歌费)的校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单独收取服务费的技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2023-06-07
    142人看过
  • 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闽土监〔199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一些单位以国家建设需要的名义,未经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处理。二、这些单位在非法取得集体土地后,又将集体土地再次非法转让,牟取高额非法所得,违反有关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应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论处。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欺诈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民事规定处理。
    2023-06-10
    8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局:你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重国土发[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乡(镇)政府企业管理部门,以个人集资联建商业用房为由申请计划部门立项,政府批准其用地,从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申请用地单位。房屋竣工后,产权如属于个人,土地使用权应转为房产所有者拥有。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乡(镇)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如从中取得了收益,应当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须办理有关手续。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在集资建房协议中确定把以集资联建房屋名义申请获得的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集资者,应定性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关于“非法收入”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请见《关于对“非法所得”含义的解释的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43号)。
    2023-06-10
    10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
    2023-04-22
    1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1990-10-12执行日期:1990-10-12关于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临卫字(1990)第25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医疗事故由当事医务人员所在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二、当事人对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决定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维护医疗工作正常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以上规定对经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也适用。对不服从管理的个体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卫医字(88)第36号《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
    2023-06-05
    11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
    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4月13日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中与市委统战部分歧意见的报告(已抄送你局)。按照1978年7月15日我部与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补助是有条件、有范围的。如解释成:“除各单位已设立回民专灶或者另备灶具做饭的以外,不分是否在家吃饭,还是在外买吃的,凡是回族职工都应发给补助费四元”。这样,就较上述规定放宽了条件,扩大了补助范围,形成了“回族职工补贴”是不对的。我们意见:对回族职工的伙食和伙食补助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涉及民族政策问题,也涉及职工内部团结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单位尚未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而在家用饭或自行带饭的回族职工,不应发给补助费。地方在贯彻执
    2023-06-09
    21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丰台区房地局:你局“关于丰台区国合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文中所提直管公房中商业用房的划转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明确指出:“国办发(199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你省大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请示”答复如下:土地使用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条件联建住宅的,属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予以制止。过去已经联建的,应参照国家计委1989年6月13日计投资(1989)679号文精神进行查处,凡符合报告要求的,可按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分别申报,确权登记,联建各方之间能够划清独自使用土地范围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土地使用范围的,可确定土地共有使用权,并按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各自的分摊面积。
    2023-06-10
    41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关于黑龙江省的婚丧假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5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关于车祸的案件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5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
    • 关于黑龙江省哈密地区佳木斯市汤原县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4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黑龙江农村宅基地关停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03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 关于国土局行政复议答辩书的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答辩人:————————(机关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针对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