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的界限划定:明确行使与被行使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8:12:31 218 人看过

一、权利行使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二、权利行使要有限度。三、权利行使目的要合法。四、权利行使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权利待定说”的内涵及抗辩权的行使

(一)“权利待定说”的具体涵义。“权利待定说”其涵义应包括三个方面,即时效完成后,请求权有可能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以主张、保有、受领等方式行使该权利;时效完成后,债务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且一旦放弃就不得反悔,就应履行义务;时效完成后,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取得履行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无权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二)主张请求权的的主体及主张时效抗辩权的主体。前者原则上是债权人本人及其继承人,后者原则上是债务人本人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厉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抗辩权:一是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权,即使在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二是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的诉讼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有权予以抗辩。

(三)时效抗辩权行使的规则。

(1)抗辩权行使的方法。义务人为抗辩意思时须明确表示出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均可,默示则不成立。

(2)抗辩权行使的场合。只能在诉讼中行使,在诉讼外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3)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只能在一审中行使,如在一审中未行使的,就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二审及再审中不得行使。

(4)抗辩权行使允许反悔。即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后,可以将其撤回,这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及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均有利。

(5)抗辩权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滥用抗辩权进行恶意抗辩的,应予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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