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权利在债务人为债务延期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新调整业务结构的程序。
二、陈述意见的权利若法院决定举行听证会,那些持有重大债权的债权人,尤其是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当被赋予参与听证会的资格。
三、协商的权利在预重整阶段,也就是庭外重组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以及重组方等相关方面进行协商。
在法院正式受理债务人重整案件之前,有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等与债权人、投资方展开谈判,以进行所谓的“预重整”工作。
四、申报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拥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债权申报通知将详细告知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包括提交材料的数量、所需办理的手续、申报债权的具体地点和截止日期等信息。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二、破产法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指的是全部根据法律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共同利益以及行使破产参与权而组成的讨论和决定有关破产的事宜、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协调债权人的行为等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法债权人的权利怎么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n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n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n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n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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