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03-04年,我镇向农民征集30多亩土地新建街道,每亩土地10200元,每亩土地5200元。看到中央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就向地方政府反映征地标准太低,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标准补贴农民。当地政府回复说,你看到的征地标准是中央一号文件,征地标准是最近才出台的,但在我镇征地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过了时效期,没有补助。当地政府的说法是否正确,农民是否有理由要求政府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贵州省桐梓县农民:这个问题涉及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是合法的,如果不是,那就是非法的。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即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标准不等于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助费、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被征收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被征收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达到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是合法的,安置补助达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在合理性上,需要满足“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条件。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可以提高标准,直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之和达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本问题所涉及的中央征地补偿标准,应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国发[2004]28号),即“统一发放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价值倍数应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降低的原则确定;按法定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安置费用,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而产生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经国务院批准,应当提高该倍数省人民政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0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依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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