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法禁词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4:12:46 443 人看过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广告法》的规定,禁止使用过度夸大的宣传词语,如国家级、最佳、最大等,也不得声称能替代药物。广告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广告法违禁词的内容,极限用语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使用违禁词,如国家级、最佳等极限用语,也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具有预防、治疗功能或是健康必需品。同时,广告中需明确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合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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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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