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意见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2、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
时间条件。
行为条件。
第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第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第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第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第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须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要有效地使犯罪活动停止。如劝说他人停止犯罪活动,但未能使犯罪活动停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他人犯罪活动是否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并认定为有罪,无论阻止的是犯罪的任何形态,也无论法院是否已经对这一犯罪定罪量刑,只要阻止的是审判组织认可的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要能捕获该犯罪嫌疑人。只要协助司法机关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无论该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定罪判刑,均不影响对协助者立功行为的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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