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0:17 186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我市经济建设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与土地复垦的统称。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因地制宜,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凡在我市区域内具有开发、复垦和整理利用价值的农用地、未利用土地、废弃工矿地、旧村庄等一律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开发、复垦和整理。

第五条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其它资金。

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开发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集中连片1公顷以上的可供开发为耕地的后备资源,列入开发耕地项目储备库。储备库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建立。

第九条一次性开发整理1公顷以下(不含1公顷)集体未利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整理1公顷以上(含1公顷)集体未利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土地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立项:

(一)申请。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安排,于每年4月份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立项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批复文件;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万兰晒图);投资概算;其他有关资料。

(二)初审。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进行实地踏勘的项目。

(三)踏勘。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自然条件、地类、现状、权属等到实地踏勘,写出踏勘报告。

(四)立项。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实地勘查情况,提出立项审查意见,下发立项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包者。

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工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项目工程的招标工作,并与项目承包者签订项目工程合同书。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项目的组织落实和工程招标情况及时报送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分批次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包者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委托项目工程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附表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二)相关材料:工程初验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项目财务资料和审计资料。

(三)备查资料:项目合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十六条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情况;项目投资决算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新增耕地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应按下列办法验收:

(一)新增耕地面积验收。以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土地权属界线为依据,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采取室内核算与现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二)新增耕地质量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开发整理后耕地的坡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灌溉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改变的,县级土地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新开发整理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开发整理者、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新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发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原批准用途经营。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该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19: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开发相关文章
  •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
    发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2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的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多种手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确保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和中、小学校及卫生院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业园入园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
    2023-06-07
    155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全市职业介绍行为,建立正常就业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新余市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十七日新余市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针对新卫职业介绍所等少数职业介绍机构的乱办证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月18日起,在全市全面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介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职业介绍机构中的乱办证行为,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和用工信息的管理,提高职业介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市职业介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余市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
    2023-06-10
    176人看过
  •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东港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五月九日东港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我市墙体材料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东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市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承重产
    2023-04-22
    322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九日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2002年国务院五部委(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新余实际,制定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规范市场,公司化管理,公车经营,优质服务。原则:有偿使用、期限经营、公开公正。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三、有偿使用标的及标的数量:1、标的:一定期限(8年)内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2023-06-08
    253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把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消费热点,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违规违章建筑,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遗留问题㈠建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1、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含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还建房),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2、房改房因售房单位的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房单位或个人
    2023-06-10
    325人看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合理调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或预算外资金供给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财政差额供给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是指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公房,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及其他渠道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公房。第四
    2023-06-10
    335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无牌无证货运车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无牌无证货运车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八月十日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无牌无证货运车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新余货运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管理,促进汽车货运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决定自2006年8月10日起,对全市货运市场无牌无证货运车辆非法运营进行清理整顿,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类指导,上下联动,集中清理,切实解决无牌无证货运车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扭转无牌无证货运车辆管理力度薄弱的局面。二、工作目标各部门齐心协力,坚持从严治理,形成进一步加快我市货运业发展的工作合力。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无牌无证
    2023-04-23
    74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实现市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理顺我市市区土地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根据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联合检查验收组下发的《关于对石家庄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整改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03]1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新区土地管理体制,将高新区土地管理纳入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的规范渠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改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二、收回高新区国土资源局持有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高新区)”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地专用章(高新区)”等两枚公章。三、今后高新区项目用地依法逐级报批。二00四年二月十日
    2023-06-10
    236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屋面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屋面整治改造是指对多低层房屋平屋顶改为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对房屋平顶进行绿化以及拆除屋顶违章建构筑物的行为。第三条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的范围为明城墙周边地区、文物古迹周围及其他应当改造的区域。明城墙周边地区为首批改造区域。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与协调全市的屋面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屋面整治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有改造任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区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屋面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市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免费培训工作的管理,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外出务工愿望的均可报名参加免费培训。第三条市劳务输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农民工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确定定点培训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农林、教育、扶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工免费
    2023-06-10
    403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一、新余市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煤气。低保特困户需要安装管道煤气,仅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正在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享用10m3煤气,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约9元);2、自来水。每户每月免费享用5
    2023-06-09
    497人看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襄樊政发[200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商品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襄樊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襄樊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市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初
    2023-06-07
    258人看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月十八日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区从事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第四条除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凡经营性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
    2023-06-10
    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管理,严格保护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各类已登记的文物遗存范围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紫线:(一)各级
    2023-06-10
    13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土地开发
    相关咨询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第10条规定原文内容原文内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并注册落户在本市的研发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新余医疗器械市场在市管理新余内测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20
      医疗器械市场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医疗器械市场。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
    • 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定产假的通知怎么写?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6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新规是怎样的规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扶持重要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调控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