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了退伍义务兵的住房问题和就业安排。主要思想是政府拨出资金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住房问题,同时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军龄、服役期间表现等因素对退伍义务兵就业安排的影响。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对于原为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有以下规定来安置:(一)如果退伍义务兵没有住房或者住房条件非常困难,并且当地政府确信他们需要帮助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将会按照国家的规定拨出一定数量的建築材料和资金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本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3)用人单位向农村招聘工作时,应优先录用逾期服役,服役期间应获得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录用年龄可根据军龄相应放宽。(四)在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奖通知书等证件齐全,由县级安置部门审核,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退伍后,(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者十二岁前失去父母现实表现良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第九条原为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按照系统分配任务,按照生产、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工作。(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由省计委、劳动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人数,结合各地区、各行为安置的可能性,按系统编制下达。各地、市、县及相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省级安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无安置,待省级安置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充分发挥专长,照顾志愿者。(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提前退役(过失犯罪除外)、服满现役但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至所在街道办事处,由社会失业人员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兵待遇。(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当允许在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5)各接收单位应及时接收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并妥善安排,不得推迟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期单位补发工资。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条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原为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为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为农业户口的,由县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安排工作;个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安排的,可以支付乡镇伤残抚恤金,保障其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单位复职。原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符合学习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复学。等待复学时间不到一年的,可计入工龄。复学者是非农业户口,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以根据军龄适当放宽年龄,优先录取。获得二等功以上且父母为烈士的退伍义务兵,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被录取的,可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减免学杂费。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同意,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在安排工作前报考学校,一年内未录取的,下一年安排工作;被录取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一年内报考学校的时间不计入工龄。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的,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其父母迁居后有城镇户口的,可以像所在城镇的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迁居后有农业户口的,与父母落户,与当地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陕 西 退 伍 军 人 就 业 新 规 定 有 哪 些 ?
陕西退伍军人就业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退役士兵复员安置:根据《陕西省退役士兵复员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复员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生活和就业。
2. 退役士兵就业扶持:鼓励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对吸纳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或毕业年度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3. 退役士兵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士兵参加适应性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4. 退役士兵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
5. 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对服现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按照其服现役期间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6. 退役士兵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统计制度,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总之,陕西对于退伍军人的就业问题做出了积极的规定和扶持,旨在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针对原为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会按照国家的规定拨出一定数量的建築材料和资金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军地两用人才,政府会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本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同时,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聘工作时,应优先录用逾期服役、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者十二岁前失去父母现实表现良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是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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