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认定程序是什么
监护人认定程序:
1.当事人到当地的村委会或派出所办理监护人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取得证明材料后可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3.法院经审查确定原监护人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资格的,可由当事人履行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si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怎么办
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n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n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n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n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n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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