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监护的能力怎么认定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其父母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也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
如果没有以上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既需要专门的场所来安置,也需要专门的人员来照顾,更需要一大笔经费来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以及日常生活。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下属的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承担社会孤残弃婴的养、治、教、康等职能,确定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可以起诉更换监护人吗
可以向法院起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三、监护人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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