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反垄断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13:06 321 人看过

在一个行业,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垄断所有的经济交易所,不仅垄断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这种行为在更大程度上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反垄断法,《汽车反垄断法》就是其中之一。《汽车反垄断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呢。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就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和制止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经营者合规成本,促进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促进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汽车是一种由动力驱动或牵引,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它是用来运送人和货物,拖人和货物,并为特殊目的。它可以分为两类: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和商用车的进一步分类请参考相关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型式术语和定义》)

2.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二手车是指交易的汽车,所有权从登记转移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4.汽车供应商是指提供汽车的经营者,售后配件和用品,包括:

(1)汽车制造商

(2)由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

(3)从事汽车批发业务的汽车进口商

<5.零部件供应商是指生产或提供初始装配件和售后服务的经营者汽车经销商是指独立于汽车供应商从事汽车分销和服务的经营者。实际上,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承担汽车修理厂的角色,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也可以分离开来,最终用户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证为准)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如汽车承租人)。在汽车售后零部件和用品方面,包括:(1)购买该产品的机动车所有人和其他有合法使用权的人;(2)将该产品用于维修而非转售的修理者按用途分类,品牌、供应渠道和质量标准,包括初装件、双标准件、售后件、原厂件、同质件、,etc

(1)初装件是指用于新车生产和装配的零件

(2)双标准件是指标有商标的初装件和售后零件,汽车制造商和零部件制造商的标识和零件代号同时

(3)售后零部件是指安装在汽车上,用于更换汽车初始零部件的产品,包括汽车所需的润滑油,但不包括燃料(4)原厂零部件是指汽车供应商或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售后零部件,使用汽车供应商的品牌或汽车供应商指定的品牌,按照汽车初始装配零件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同质零件,也称为同等质量零件,指已取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始零部件的售后零部件,但不包括原厂零部件。维修技术信息是指车辆诊断所必需的技术信息的总称,检测和维修,以保持或恢复车辆出厂时的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确保车辆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关联市场的定义是一条长长的产业链,上、中、下游业务种类繁多。关联商品市场和区域市场的界定,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关联市场界定的指导意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考虑到汽车产业的特点和个案的具体情况,界定汽车产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研究需求替代,然后研究供给替代。例如,汽车分销包括批发和零售。批发由汽车供应商面向经销商,零售由经销商面向终端用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汽车批发零售市场界定为相关的细分市场;汽车分销市场可以从供给替代和需求替代的角度进一步细分,汽车售后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售后零部件分销市场和售后维修市场。在汽车售后市场中,某一品牌和车型的售后服务要求是以该品牌和车型的售后零部件为基础,以该品牌和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为基础完成的。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看,汽车售后市场的兼容性和锁定效应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汽车品牌已成为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二,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禁止与豁免(1)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第13条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免责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声称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首先需要证明其协议属于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除“为保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利益”和“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种情形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有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为了证明该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可以评估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评价经营者的市场力,可以参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因素。协议能否让消费者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可以从降价、提质、技术创新、技术升级等角度进行评价,经营者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免除垄断协议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有关指引另行规定,以降低垄断成本行政执法和经营者的合规成本,本指南列举了无重大市场力的经营者设置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一些情形,可以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证明,这种情况通常可以提高配送服务质量,提高配送效率,增强中小经销商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一般不会严重制约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而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设定一个固定的市场份额标准来评价经营者是否具有重大的市场支配力,并不一定合理、科学和可操作。然而,以纵向协议的竞争评价为例,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份额不足25%-30%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3日 0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一、反垄断法的特点1、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行为。2、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3、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适用。二、反垄断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2023-06-07
    143人看过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2023-06-14
    415人看过
  •  反垄断法规概览
    反垄断措施包括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和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包括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降低进入障碍和降低产品差异程度。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和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反垄断措施:1.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包括三个方面):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2.降低进入障碍,防止门槛过高;3.降低产品差异程度。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抱
    2023-10-23
    270人看过
  •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探析
    (二)行政垄断的主管机关为确保反垄断法执行的有效性,各国无不对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予以高度重视,进行严密、精心的设计,形成了目前虽然各具特色但又基本一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纵观这些设置模式,概括而言都体现以下几个特点:如级别设置的高规格性与执法机关权力刚性,从而保证执法机关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与有效;执法队伍的权威性,从而保证执法的科学与准确。同时为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和执法人员的权利保障,许多国家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以特殊的待遇,如终身制或连任制,非因反垄断执法人员自身的违法行为不得免职等。我国虽然至今尚没有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已有些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目前对行政垄断有管辖权的或者是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让隶属于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反对以强大的行政权力为背景的行政垄断,不可
    2023-06-07
    204人看过
  • 《反垄断法》能否根治汽车市场顽疾
    对经销商实行最低限价,严控售后服务价格及配件供应渠道,对车主指定特约维修站保养,否则取消保修资格在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形形色色的潜规则目前受到了今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的制衡。《反垄断法》能否使业内固有顽疾药到病除?它将给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本刊依据相关法条,结合市场表现,走访专家后,就有关问题展开探讨。最低限价法条:《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表现:价格不能再便宜了,因为厂家有最低限价,再优惠厂家会罚我们的,只能给您赠送贴膜和脚垫。这是4S店销售人员常有的说法。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防止经销商互打价格战,损害品牌形象,除了对新上市车型制定指导价,还经常对所属车型在各地区的成交价实施最低限价。如果发现经销商胆敢擅自突破此限价,将被开出罚单。影响:有分析人士认为,据上述规定,经销商可能会对终端价格放开。经销商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定价,不受厂
    2023-06-07
    476人看过
  • 汽车反垄断执法不存在“屈打成招”
    国家发改委昨日宣布,对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罚款12.35亿元,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最大一张罚单就此出炉。一名接近官方的人士介绍,相关企业接到罚单后基本表示认可,目前没有接到正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他还表示,与此案相关的还有一批企业正在调查之中,将根据最终调查结果进一步处理。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与一些国家可在网络上实时查询不同,中国的反垄断显得有些神秘。中国的反垄断工作起步较晚,也面临国际国内很多质疑的声音,这让我们在实际工作时更谨小慎微。昨日,一名官方人士在提及近期反垄断调查时称,尽管法制和工作实践都有待完善,但相关调查均符合规定,不存在区别对待或者屈打成招。那么,这张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是如何出炉的?中国反垄断调查又是如何操作的?根据多名业内人士的说法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轮廓已经清晰可见。
    2023-06-07
    135人看过
  • 健全航运反垄断法律
    当前,中国因素已成为影响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四十位跃升至现在的第四位,港口货物吞吐量及集装箱吞吐量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促进航运与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应秉持反对垄断、维护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基本立场,健全中国特色航运反垄断法律。推动建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国际航运新秩序。基于对航运业的特殊保护,航运反垄断规制曾长时间游离于一般反垄断法之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赋予班轮公会以特殊的反垄断豁免权。但在新的航运市场环境下,这种情况正在改变。2008年欧盟率先取消班轮公会的豁免权,美国等虽在形式上保留对航运业的一些特殊规制路径,但如果航运组织协议严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同样会被严格禁止与处罚。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对于航运市场中各种反竞争行为,不应以保护航运业为由或根据一些过时的理论给予实质性豁免,而应让竞争成为国际航运市场运行的基石。积极参与国际
    2023-06-07
    231人看过
  • 《反垄断法》实施车业对策“纵向垄断”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会变身为《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修订方案已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报给商务部等部门,最晚在今年底就将正式出台。8月1日,《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办法》中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弊端,因此面临调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陈效禹表示:《反垄断法》的三个核心是控制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卡特尔(协议),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进口车涉嫌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区域销售等多项违法现象。而这些问题在《办法》中是被鼓励的。据悉,中国WTO研究会产业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正组成专家组研究汽车方面的反垄断问题。针对上述反垄断三个核心,监督部门已经确定,分别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纵向垄断修改方案中,实施
    2023-06-07
    424人看过
  • 独家代理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独家代理不属于垄断行为。独家代理协议并不是一种排除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份额也没有达到能控制市场的优势。独家和垄断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独家代理也可以是区域性独家经营。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总代理和独家代理有哪些区别总代理和独家代理有哪些区别1、总代理和独家代理的区别如下:(1)经营权的地理位置不同,总代理一般可以发展下面的代理商、制定价格和市场的推广策略。而独家代理基本是按照地域来界定的;(2)区域代理性质不同,总代理是全中国内某个产品的唯一代理。独家代理是某个省,某个区的没有相同产品的代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
    2023-07-03
    490人看过
  • 反垄断引国内汽车行业洗牌
    对于市场上那些中国反垄断调查会吓跑外资的声音,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合作室主任张某某8月19日称,中欧贸易和投资关系不会受到中国反垄断的影响,中欧互为主要贸易和投资伙伴,而且欧洲是中国最大的一个出口市场。张某某指出,其实欧洲很多投资者主张法治经济,喜欢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并强调公平竞争。中国现在实施反垄断,目的主要是为了创造这样一个环境条件,实现外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过去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很多应该反垄断的地方由于法律机制不是特别成熟,因而反垄断不是特别明显,现在则已经到了这个时候;并且,现在几个反垄断案例的垄断特征确实是比较明显的。他强调,只要中国未来反垄断实现机制化、程序化、透明化和长期化,其实欧洲投资者也是欢迎的。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中国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仍在进行,此次调查并非针对特定企业,而是全行业的摸查。反垄断在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将使得
    2023-06-07
    426人看过
  • 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行政垄断应由什么法律来进行规制,在学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之中。王家福先生即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内容既要反对经济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垄断。[7]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从前述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结合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来看,行政垄断理所当然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而在我国更应作为规制的重点对象。这也已成为或正在成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国家的通行做法。如乌克兰《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六条特意对行政性歧视行为做出了列举性规定。所需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垄断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其特有的行政性,禁止和最终解决行政垄断的措施也应是多渠道的。除本文着重论及的当为最重要途径的反垄断法规制外,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也当为法律规制的途径。然而,这并不是有学者所认为的《行政许可法》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重点
    2023-06-07
    366人看过
  • 如何断定财险公司价格竞争违反反垄断法
    在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开出创纪录罚单后,中国国家发改委又披露了其对汽车保险行业反垄断处罚结果。浙江省XX行业协会、中国YY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ZZ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AA保险浙江分公司等企业遭罚1.1亿元人民币。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就浙江保险业价格垄断案的六方面相关问题作出解读。1、为什么说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令)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在正常情况下,财险公司在费率上相互竞争,投保人选择质优价低的财险公司并支付保费,财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公司达成协议,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实际上限制了财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
    2023-06-07
    346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中什么是价格垄断协议
    一、《反价格垄断规定》中什么是价格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二、价格垄断的危害1、价格垄断行为直接伤害市场价格是市场资源配
    2023-06-07
    302人看过
  • 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应更加法制化
    2014年9月5日-7日,由中国XX研究中心、中国YY学会、中国ZZ协会、中国AA社与天津BB开发区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CC国际论坛在天津举行。此次论坛以深化改革与汽车强国战略为年度主题,主要讨论中国汽车产业改革与政策取向、车企改革实践与规划、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等问题。在9月5日论坛领袖峰会现场,针对当前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中汽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某对腾讯汽车表示,在这之前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很少,希望今后反垄断调查能够越做越好,并且要以汽车产业发展、技术提升和保障消费者利为目的,更加法制化。此次反垄断风波已持续一个多月,从整车企业到零部件企业都遭到调查,目前落到实处的有部分零部件企业和经销商。董某认为,垄断分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纵向垄断也在反垄断的范围之内。第二对于汽车在欧洲是叫限制竞争豁免或者是反垄断法的豁免,汽车实际上在这个前提下是允许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有几个前提,包括这
    2023-06-07
    62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价格垄断规定全文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法全文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呵呵,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垄断定义为: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Monopsony)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首先,假如生产一个手工制品,人们零散的也能生产出来,然后拿到集市上面去卖。开始大家都很好,相安无事。突然有个人就引进了大机器进行批量生产,货品突然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垄断与垄断竞争的区别,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0-31
      法律分析 垄断与垄断竞争的区别在于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垄断竞争是主要市场形式的一种,是无限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规定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22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