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享有多项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和住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但是,领事官员在管辖豁免方面有限制,包括不适用于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契约的诉讼、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和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外交人员: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
领事官员管辖豁免: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2、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4、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豁免权的具体内容
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豁免权是指在执行外交和领事职务的过程中,其享有的法律豁免和特权。具体来说,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其进行的民事和行政行为不受接受国法律的限制。领事官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其享有的豁免权包括独立进行司法和行政行为、保护免受接受国管辖、使用特权和豁免权等。这些豁免权是为了保障外交和领事人员的权益和独立性而设立的。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利和豁免权是为了保障其权益和独立性。这些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同时,领事官员管辖豁免包括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这些豁免权是为了确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保障其独立性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四条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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