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
张某是白银市一家国企退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加上多年患病,拟订一份遗嘱,将自己现居住的位于白银区友好路的一套房产指定由自己唯一的女儿孙某继承。为了将来不给女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张某还在该遗嘱中明确说明,该套房产属于女儿孙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之后不久,张某又通过公证机关,对该份遗嘱办理了公证。2009年张某去世之后,孙某依照遗嘱将该套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孙某与丈夫于某离婚。在双方就孩子及财产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于某提出要分割孙某继承母亲的房产,遭到了孙某的强烈反对。
本案中,于谋是否有权分割孙某继承的财产呢?**开诚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虽然该套房产的取得发生在于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对此无权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n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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