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17:31:04 300 人看过

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行政诉讼的提出是需要由原告进行办理的,而行政拘留的判罚是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在发现了犯罪事实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理,存在异议的,还可以进行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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