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帝王条款,表明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行政审判庭承办;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广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度或层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
首先,对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前述之五指论!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滥用职权;
6.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上述作为的六个条件和标准,同时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才为合法。六个条件和标准中有一个为否,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其次,对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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