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使其判决、裁定能顺利得以执行,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主要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民事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民事争议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但相关民事争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要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按程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从相关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所以我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是判决、裁定还未作出或虽作出但未生效前,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种情况下,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时间,既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
二是判决、裁定生效后,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按人民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此时法院也应依法解除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对之处请予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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