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8 03:02:28 455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具体表现在:

1、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3、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4、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那些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的责任归责的适用的过错原则的情形包括医疗的损害责任,建筑物还有地上物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共同的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的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n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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