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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沿革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是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疑难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共同危险行为在以前的法律中未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不仅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丰富和发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如何承担(一)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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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同时,任一行为都具有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但具体到个案,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4、从行为存在的时间看,在损害发生时,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此时不论行为本身是否依然存在,只要其造成的危险仍然存在,这种行为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5、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但应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一)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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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二)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据此可以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行为人追偿。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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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责。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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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1、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如下:(1)真正的行为人确定性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就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具体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2)二者产生的因果关系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右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只是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产生,因此,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3)举证的责任不同。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来说,每个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责。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行为人仅仅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还不能免责,还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才能免责;(4)责任的后果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其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份额,则成立一般的单独侵权,就其损害后果份额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损害份额,就应当推定每个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责任。但是,在共在其他无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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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3、行为具有危险性;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心态,这种心态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与法律和道德都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自然应该对此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负责。过错在侵权法上有其特殊的地位,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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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谁负责?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身份确定者承担虽有多人燃放烟花爆竹,但不能确定其他行为人身份的,由能确定身份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年春节,原告某皮革制品公司员工放假回家.原告皮革制品公司店铺旁边的某商务酒店为迎接"财神",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几人一同在原告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不久后,有人发现原告店铺冒烟并燃起明火发生为灾,经报警,消防队赶到现场后灭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认定火灾原因外来火种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经有关部门评估,该起火灾事故给原告皮革制品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本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外来火种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故可以认定被告燃放烟花爆竹与原告皮革制品公司发生火灾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被告未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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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第一、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第二,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第三,举证责任不同。第四,归责原则不同。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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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怎么认定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种类目前,暂无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分类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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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根据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下列三个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法律后果是,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争议学说:三构成要件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明等人,王先生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2、数人的行为都具危险性;3、加害人的不确定性。显然这里缺乏对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研究,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去甚远。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责难来弥补无辜受害人的损失,而行为人具有过错恰恰是法律予以归责的基础,因此欠缺对行为人过错的探讨,侵权行为制度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此外将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由侵权行为制度的价值趋向决定的,它与道德要求相吻合,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的需要。因此作为侵权行为制度分支之一的共同危险行为,其构成要件理应包括主观过错。四构成要件说大多数学者都同意四构成要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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