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7 11:08:55 167 人看过

一、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2、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4、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三、有哪些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n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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