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房产问题
我是一名丧偶老年妇女,今年50岁,没有子女。去年3月,我经人介绍与徐某(65岁)认识并结婚。徐某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女儿,今年36岁。徐某现在的住房是他与前妻离婚之后、与我结婚之前由其个人出资购买的,但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徐某的女儿的名字。虽然徐某多次对我表示,这套住房等他去世后就归我所有,但我却总觉得没有保障。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一、能对按揭房申请财产保全吗
能对按揭房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案情简介:某地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某、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某、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某地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武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某地的不动产,后张贴执行公告,要求高某、武某限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案外人徐某、张某看到执行公告,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说明房产是由他们承租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知道房产早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请求法院带租拍卖房产,保护其租赁权益。执行结果:法院查明,高某、武某位于某地的房产于2014年2月28日设定抵押,于2018年6月11日出租给案外人徐某、张某,并由他们装修使用至今。从时间上看,该房产是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于是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涤除了徐某、张某对该房产的租赁关系后进行拍卖。案外人徐某、张某收到裁定书后未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移交上述房产,现该房产已移交拍卖。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确定出租人具备处分房屋的权利,即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承租人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又不见踪影,因此,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
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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