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10:17 436 人看过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委员会

1引言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一条即表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将产生重要影响。

2中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存在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带来的好处是潜在的,而其弊端则是现实的。

(1)尽管国内外理论界对于反垄断机构是否属于监管机构一直存在一些争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反垄断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执法活动。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而言,最为基本的要求是独立、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执法机构不同于宏观政策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或者政策咨询机构(如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于后者的基本要求是多元、协商、妥协与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反垄断法制定以后,剩下的就是严格执法,不存在再进行反复妥协、协调的必要,也不应该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掺入太多的政策考量,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

(2)按照惯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该有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并且,通常都只有一家工作承担部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最多,分别是发改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在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下,国务院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至少有三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或者四家(前述三家加上国资委),另外还有一批行业监管机构也承担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能。因此,未来的反垄断执法将会是一种3x或者4x局面,在这种格局下,如何确定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会引起许多争议与争执。

(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缺少实质性的权力,尤其是规则制定权,只能起协调作用。同时,由于权责划分不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各自管辖权边缘地带的新问题,也难有制定规则的积极性。因此,可以预见,对于反垄断领域的新问题,整个执法体制必然陷入被动的应急反应模式,很难预先通过规则提供明确的指引,其结果是全社会需要为这种不确定性支付额外的成本。

3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比较

目前,关于反垄断的执行机构有三种模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主管机构、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所谓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是指在一国内部设置有两种主管反垄断法执行德行政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这两种机关与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上既分工又合作,推动反垄断工作的协调进行。这种设置实际上存在一个三角关系,即:两种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种主管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第二种主管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这一类型可以在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以美国为典型的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以法国为典型的非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世界上采纳由主管机构、顾问机构和法院构成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组合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英国。德国的顾问咨询机构垄断委员会是一种纯粹的顾问咨询机构,而英国的竞争委员会承担了双重职能,即在承担顾问咨询职能的同时还承担了其他职能。

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又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单一的准司法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单一的纯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前者以日本最为典型,而后者则韩国较为典型。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个是法院。韩国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如同其他国家那样,韩国法院也承担了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能,他们共同构成韩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

三种模式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的核心组成基础有二:一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设置;二是主管机关与法院的良性互动。三种模式都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专业性要求组成人员具有法律、经济或贸易的知识背景;独立性要求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它机关或首长的干涉,也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干扰;权威性要求机构规格高,所做出的决定具有很高的效力。从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来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体系表现为设立单一的专门主管机构的趋势。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具有明显的国别性。

4结论

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栗田诚曾经说过:“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讲,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则是深深扎根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的土壤中,每个国家都必须结合本国的社会和历史的具体情况设计出最适合自己、最有效的程序。”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本身构成一个复杂的程序。我们不能孤立的分析某种制度的好坏,也不能简单地将某种制度从一种法律秩序移植到另一种法律秩序。美国著名的反托拉斯法学者格伯指出,在机构设置的出发点方面,中国的情况与欧洲相似,而与美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他认为中国在建立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方面,可以借鉴欧洲的行政控制模式。我国应设专门的主管机关,可借鉴德国设立垄断委员会的作法,在主管机关之外另由经济学家、法学家等专家组成负责咨询和对企业垄断状况进行鉴定的机构,可以考虑赋予新设的主管机关以适当的准司法权。另外,执行机关要能与行政垄断所倚重的国家公权力相抗衡。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和有着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它是一个独立(人事和经费)的、有权威的准司法机关。它应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德国的卡特尔局,该机构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中有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否则,中国的反垄断法就会陷入一种以一个行政机关去制裁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怪圈。

参考文献

[1]?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880

.

[2]?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7,(4).

[3]?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1):2、49-96.

[4]?王先林.关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问题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论文网在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4日 19: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我国现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构建
    2006年以来,一些重大的跨国并购事件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凯雷收购徐工案,可以说该事件进行的过程也是我国对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市场准入主要适用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有四方面特点: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衔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权比例和行业限制;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
    2023-06-07
    76人看过
  • 论合法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制度研究
    被西方国家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我国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法学界对反垄断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无法回避:是否所有的垄断皆违法?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何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的理论依据何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现象和行为属于合法垄断?如果合法垄断存在,又如何看待当代反垄断法的功能?这样,对于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本文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如同冰山一角,已开始浮出水面。笔者拟……一、“垄断”:应是“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统一体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及垄断的两重性。作为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垄断”一词早已频繁地出现在各国反垄断立法和相关的学术著作中,然而法学界至今也没能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仍然停留在经济学的定义上(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上),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
    2023-06-07
    477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主要成效
    反垄断执法六年来,在很多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下述四个方面,即:反垄断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实践逐步深入、促进反垄断研究的深入开展,及宣传培育社会反垄断意识。1.反垄断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六年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指南和规章,将《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和规范。2.反垄断执法实践逐步深入。六年来,分别审查处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执法范围看,反垄断执法已经广泛涉及到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从主体对象看,反垄断执法调查的对象有国内企业,也有境外企业,涉及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从垄断行为类型看,调查处理的案件包括了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不同类型。3.促进反垄断研究的深入开展
    2023-06-07
    399人看过
  • 机构设置至今未定反垄断委员会或沦为议事机构
    《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实施,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对外公布。不过,同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要成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却至今未见浮出水面,而国务院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没有明确。近日,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事实很可能正如前期反垄断法专家所担心的那样,反垄断工作维持多头管理局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分工初步划定,仍然由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等部委担任,分工合作。《反垄断法》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则告诉记者,反垄断委员会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至今未定,是在等待大部制的下一步方案明朗化。多头管理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但目前中国反垄断执法的现状却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反垄断法》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告诉本报记者,《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这种状况近期很难改变,现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工已经基本确定,而且与法
    2023-06-07
    71人看过
  •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
    来源:作者:李楠[内容提要]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及利用外资渠道的扩宽为外商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垄断。因此,尽快构建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将跨国并购纳入该制度框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建议。[关键词]跨国并购垄断市场份额一、跨国并购的基本性质分析(一)、跨国并购的含义并购(MergersAcqisition)一词包括兼并和收购(或购买)两层含义:。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一公司将其他一个或数个公司并入本公司,使其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变更、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在西方公司中,企业兼并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收购(Acqisition)意为获取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
    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是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体的综合执法机构,但是在我国,对执法机构的权力设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很弱,在法律上也没有关于立法、调查、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就很难保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非常负责的垄断行为实行有效的规制。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不享有准司法权,对于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争议无权进行裁决,有些虽然有,但是法律效力也是非常弱的。还有就是,对于一些部门是否享有反垄断法执法职能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例如:在我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适宜作为反垄断专门机构的问题,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我们都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是经过长期实践的,熟悉市场情况,有利于对介入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调整范围之间的行为实施法律。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专业性,它难以胜任对反垄断专门机构的公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23-03-19
    308人看过
  • 反垄断执法的领导机构是谁?
    法律分析: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还设有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是通过采取市场外监管监控市场行为,突出事后监管效率,强调反垄断规范的威摄力,二是通过法律执行防止出现市场失灵;三是锁定三大反垄断目标;四是对非豁免领域实施统一的反垄断标准以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
    2023-07-02
    334人看过
  • 英国: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和机构
    英国反垄断部门——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7月发布报告指出,英国银行业间缺乏有效竞争,未能满足个人和小型企业的需要,因此大型银行可能要面临拆分。这类反垄断、促竞争的案例在英国还有很多,如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于7月底要求5大能源公司集体降价,2009年英国公平交易局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大巴运营商开出罚单,2007年几家英国主要超市因涉嫌串通操纵牛奶价格被公平交易局调查并罚款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机构设置为英国反垄断的有效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早在19世纪,英国就制定了反对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相关法规。此后英国各届政府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现代英国竞争法始于1956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1973年英国又制定了《公平交易法》,并设置公平交易局,下设公平交易办公室。目前,英国政府主要依据的是198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前者设立了竞争委员会这一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机构,
    2023-06-08
    500人看过
  • 反垄断机构如何进行调查
    1.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启动,涉及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启动对涉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将此项权利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私人主体。首先,该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其次,鼓励和保障私人主体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同时,还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保密措施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当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2.调查措施。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有关场所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搜寻、查看。(2)询问
    2023-06-02
    360人看过
  • 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最典型的违法垄断形式,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予以抵制。在中国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的今天,对反垄断法应予调整的这一特殊领域-专利领域中的专利权滥用现象的研究,却少有人涉足。鉴于目前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和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专利权与经济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权滥用的构成和防范等进行探讨,进而提出我国滥用专利权的立法设想。一、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反限制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与垄断有着很深的渊源,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专利法就称为《垄断法规》。虽然许多国家有禁止私人垄断的反垄断法,但专利法却是积极地允许垄断,从而在反垄断法上开了一个大洞。(注:吉藤幸朔著,宋永村、魏启学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从专利制度的实质看,它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作
    2023-06-08
    80人看过
  • 研究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业协会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新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扰乱经济秩序。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经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作了较严厉的规制,但是,还存一些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协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应对反垄断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关键词: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一、行业协会实施的主要垄断行为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有消极的限制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能通过开展各种行业自律活动约束成员的行为,促使其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从而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其代表利益的局限性,行业协会难免会将天然的协
    2023-06-07
    102人看过
  •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有什么关系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
    2023-06-02
    402人看过
  • 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是哪三个机构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是哪三个机构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二、行政垄断主体的特征(一)行政垄断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能是个人,作为行政垄断主体,首先是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行政性,行政垄断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区别于经济垄断主体和其他国家机关。(三)行政垄断主体是行政垄断的直接实施主体或主要实施主体,而不包括辅助主体。所谓直接实施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主要实施主体是指在行政垄断中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如所谓辅助主体就是起协作、帮助等辅助性作用的主体。(四)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违法性。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垄断主体,只有当行政主体违法地滥用其行政权力阻碍和限制竞争时,才能构成行政垄断主体。三、行政垄断主体的具体范围(
    2023-06-07
    195人看过
  • 我国地方法院执行机构设置刍议
    司法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手段,因其具有权威性与终局性的特点而成为最重要的手段。强制执行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当事人权利最终实现的强有力保证,事关司法的威严,事关法律秩序的维护。但是,我国自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与之相伴的就是执行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出现了所谓空调白判、法律白条等等之说。在造成社会关注焦点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的诸多原因中,执行制度尤其是执行机构设置的不科学就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原因。本文拟就如何在地方设置一个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执行机构,略存陈陋见。一、执行机构应设在法院由于对执行权属性的争议和现行司法体制的种种弊端,学者们对执行机构的归属也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应将执行权中的实施权分离出来,由法院外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者是执行员,而法院仅负责执行权中的裁判事项,办理者是执行法官,两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①也有学者认为,从现有的情况看,法院设
    2022-04-24
    6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垄断执法机构哪些备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或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要职责的,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的行政机构。 因为市场经济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和基本方式是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经济秩序,反垄断执法机构便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很大的独立性和很高的地位。 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
    •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25
      法律分析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或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要职责,并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与组织结构的行政机构。
    •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 反垄断机构如何调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以上的调查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进行。
    • 目前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8
      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改委(价格);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