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5:59 428 人看过

内容提示:

工作原则和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审批和管理

职介机构名称

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行年检制度

(一)工作原则和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工作原则。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公开交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尊重单位、个人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劳动保障、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每年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审批和管理

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分级审批和管理,中央驻川单位、省级产业系统、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各市、地、州开办冠以跨属地名称的职业介绍机构,省劳动保障厅授权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只设专业性的,具体业务范围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工作。

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

(三)职介机构名称

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均应称为"职业介绍所",并根据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在职业介绍前冠以"家庭服务员"等专业名词,如"家庭服务员职业介绍所"等。

街道和乡(镇)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

(四)实行《许可证》制度

1.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办理,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2.《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并按地区编号,由负责审批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若需延长或因故停办、更名、换址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报,经审核后重新发证或对外公告注销。

(五)实行年检制度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十一月为年检时间,开办单位必须按时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年检的内容包括:

(1)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备、完好;

(2)有无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注册资金

(3)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守则是否建立健全;

(4)工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是否齐备;

(5)上岗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6)是否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指导劳动力供求双方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在劳务中介活动中有无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的行为;

(8)公布的招工、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9)是否严格按照职业介绍工作程序办事,有无损害劳动力供求双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是否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1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劳发[1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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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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