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1、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
4、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第1项至第3项所列机构,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资银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外资银行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获得。与外资银行相似的概念有外国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由此可见,外国银行与外资银行是相对应的概念,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为外国法人,后者为中国法人。应当注意的是,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必须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外资金融机构,依据已经废止的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其不仅包括上述外资银行外延的前三项定义,而且包括了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可见,一直以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有关外资金融业的行政法规(包括1994年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都是着眼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规范,而2006年12月11日施行的《条例》则将范围限定在外资银行。可见有关部门已经在立法上更加细化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对应,前者为外国法人,后者为中国法人。
(三)外资银行的法律特征
由上述对外资银行的定义可以归纳出外资银行的下列两大特征:
1、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中国法人,而非外国法人。
2、外资银行的组织形态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同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和代表处也属于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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