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需要注意的责任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30:35 219 人看过

离婚诉讼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

离婚诉讼原告是否一定要出庭

离婚诉讼原告必须出庭。如果原告经过传唤无正当具有拒不到庭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案件。不过如果原告本人不能表达意志,或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在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委托了代理人后可以不出庭。这里所说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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