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关于审计查账
1、审前准备。
审前准备工作很重要,它是我们了解被审单位和对象、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节约审计成本的重要一环。孙子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审前准备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审前调查,其中包括:
(1)同一被审计单位不同项目不同时段的业务衔接。这项工作很简单,不外调阅被审计单位前期项目审计档案,从而衔接有关数据,避免重复审计;咨询被审单位的前任项目主审,掌握有关情况,特别是前期审计因时间关系而搁置的疑点等等。过去我们这项工作很欠缺。一方面增加了审计工作量,另一方面易使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工作松散,而贬低审计的业务形象。今后我们要利用微机连网实现全局资料共享,增强审计业务信息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2)被审单位基本情况的函证和询证。在上述业务衔接的基础上,对出现的新情况要进行函证或询证。如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的变化,分析被审单位的事权和财权,掌握该单位业务流程和资金流程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我们要先熟悉行业,再进行行业审计。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就账查账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越来越不适应,存在很大风险。我们现在的很多做法是仅仅收集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作为审计报告内容的需要,而忽视对收集情况的分析。
(3)进行相关单位和社会调查。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总是相互关联的、渐进的。如果单位存在问题,特别是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只要发展到一定程度,事物的对立面必然会有相关信息乃至反应。因此,审前加强和纪检监察、检察、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以及广泛收集被审单位的社会信息,是我们拓宽审计思路,挖掘审计深度,防范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如2005年查出某单位财务人员贪污公款3万余元,2008年分别查出两个单位个人经济问题4000余元和1万余元,都是审计组同志们所作的成功尝试。当然,我们对获取的信息也要注意筛选和分析。
二是审计方案。
这也是我们目前工作的簿弱环节,有的为装档要求应付一下,有的完全没有。实际上,审计方案很重要,表现在一方面可将审前调查情况进行归纳,另方面通过对方案的集体讨论可以集思广益,让每个审计组成员明确审计目的和自己的工作要求。因此制订审计方案的意义不在方案本身,而在于方案形成的具体过程。
2、审计实施。
现在有些审计组进了被审单位,一头就扎进了繁杂的账本中,人其实不轻松,最后可能出现假账也未搞清楚。正确的做法是对审前调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通过询问等方式将规定的单位业务流程和资金运行与实际操作对比。如单位会计、出纳是否分设,会计对出纳是否定期盘存,收款票证是否健全领用登记等。不符部分列入审计重点。审计实施有多种方法,教科书上有,我这里谈几个实例。
(1)盘点法。目前我县企业审计很少,对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盘点现金、银行存款和收费票据。其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入的真实性,并为后续审计查处违法事件(如收入不入账)等提供证据支持。如2005年审计查出某单位财务人员涉嫌贪污公款3万余元,准备移交检察机关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私下将赃款补交单位出纳入账,但由于审计事前已对出纳现金进行了盘存取证,最终确认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受各种利益诱惑,法律意识淡薄,不惜铤而走险,贪污或挪用国家巨额资金的问题并不鲜见,故盘点工作不可少。做好盘点工作要注意三性,即:突出性,现场性和彻底性。
(2)现场勘察法。主要是根据账面反映与实物核对。如2005年审计某单位基建开支时,因其附属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审计决算,加之该单位内控制度不严,遂现场抽查其铝合金安装工程,审计发现该单位基建负责人与施工现场管理员管理脱节,有图纸的不管现场,管现场的没有图纸,导致多计工程量,多付工程款14000余元,审计依法进行处理。又如06年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普九债务交叉审计,人地生疏,信息不灵,为防止被审单位造假账虚报债务,我们按构成债务的资产设计了现场勘察记录表,兵分二路,一路查账,一路勘察填制记录表并及时反馈给查账组,被审单位见审计工作如此严密,在被揭穿几份张冠李戴的施工图和假账受到全省通报的警告后,再也不敢有造假行为。
(3)询问法。通过正式座谈或随意闲谈的方式获取审计相关信息。如2006年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普九债务交叉审计,在和一被审单位附近的早点摊主闲聊时,得知该单位临街空场地在3年前曾是一幛三层楼房,并有几十个临街门面出租。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经查该单位账面并未发现此项收入,后迫于压力,该单位终于交出了一套账外账,其中上述门店租金收入达60余万元,审计依规对其债务进行了抵减,其它问题则移交当地审计部门查处。
(4)跟踪法。即对有疑点的资金去向进行跟踪,直至水落石出。如1992年对某金融机构审计时,发现一笔金融机构往来账转入了该单位内部账目,经跟踪发现该单位将一笔应并表的利息收入转作业务经费,审计进行了严肃处理。
(5)核对法。将票据与账面核对,一般侧重于核查收入。如2008年审计某单位,审计人员通过与账面核对收入票据,查出该单位财务人员收入不入账四千余元的经济问题。
(6)分析法。即通过账面数字和票据的分析发现异常。如被审计单位收支业务的超常量变化,以收支票据的不合逻辑现象,如发票连号或颠倒、商品名称超经营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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