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都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②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者;
③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
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工程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4)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①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
上;
②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③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⑤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按事故的性质划分:
(1)倒塌事故: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
(2)开裂事故: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
(3)错位事故: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一级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事故;
(5)基础工程事故:包括基础错位、变形过大,基础混凝土孔洞、桩基础事故、箱形基础事故等。
(6)变形事故:包括结构受力或施工工艺不当引起建筑结构出现倾斜、扭曲或过大的变形等事故;
(7)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能力不足事故:主要是指因承载力不足留下的隐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结构中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结构中杆件连接达不到设计要求,虽未造成严重开裂或倒塌,但已留下隐患;
(8)建筑功能事故:如屋面、墙面、地面、窗等部位渗漏,隔热或隔声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装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等;
(9)其他事故: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类事故,如突沉、停沉、倾斜、扭转、超沉等。
二、建筑工程质量的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上述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总体而言,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适应性,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对于不同门类不同专业的工程可根据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有不同的侧重面)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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