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6:02:48 147 人看过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一定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出资方,则法定代表人不能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如果法定代表人扮演的是类似于高管的角色,则可以依据事实情况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还是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来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都不成立劳动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和严格。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第一、劳动合同。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第二、社保的缴纳。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则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保;第三、提供劳动。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提供劳动需格外注意,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其行为既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需要仔细加以区分;第四、获取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依据的是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第五、接受管理、服从安排。

一、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是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如果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为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财产的区别

(一)首先,产权的范围不同。公司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财产。它还包括通过外债、资产回报、营业收入和其他手段获得的财产。法定代表人财产是指以法人为代表的个人财产。

(二)其次,产权的行使是不同的。当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时,法定代表人如果也是股东,就有义务向公司出资,在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转换为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将其转换为公司的财产,并严格按照规定行使公司的产权法人代表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只有在公司解散后,公司的债务总额在清偿后,个人股东才能按照出资或其他协议的实际比例,划分公司剩余财产。

(三)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公司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仍然是分开的。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财产,股东的财产是股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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