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于强拆应该采取什么程序?1。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地址;(二)被拆迁的事实和理由;(三)被拆迁的法律依据;(四)强制拆迁的期限;(五)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被拆迁人的财产;(六)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八)作出决定机关的名称和时间。4。强制拆迁实施前三日,必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通知书。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之初,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强制拆迁人宣读《决定》。如果他拒绝在场,执行将不受影响。
7。强制拆迁执行机关应当对强制拆迁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拆迁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强拆人和现场其他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遗嘱执行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说明情况。
8。被拆迁房屋的财产由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运至指定地点,交给被拆迁人。被强拆人拒不接受的,应当办理定金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审判机关接管。二是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因此,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况,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后进行调解。三。实施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房、周转房的对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听证会已依法组织。
5。强制拆迁决定已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开展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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