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属于哪个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01:58:23 294 人看过

一、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属于哪个部门

土地仲裁的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二、土地纠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2、裁决

(1)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调查研究。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3、开庭仲裁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在开庭前,仲裁员应充分做好庭前工作。仲裁员在仲裁庭开庭前的工作,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这一阶段自被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之日到开庭之前。这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②双方争执的焦点;

③需要核定的事实和证据。

为做到心中有数,在阅读上述材料时,最好做记录。对需要当事人举证或补充的材料、证据,列出目录,请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2)准备开庭审理提纲。提纲可根据需要查明的事实及事实间的逻辑关系制定。提纲可由首席仲裁员拟订,也可由仲裁庭讨论拟订,首席仲裁员拟订的提纲应事先与其他仲裁员通气,以便在审理中有所遵循,配合默契。

(3)庭审。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名单和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

在发生纠纷后,相关当事人需要书写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仲裁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处理纠纷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三、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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