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权利穷竭
权利穷竭制度对于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应该有准确的界定,不然就会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当的损害。本文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领域的三个问题为切入点,阐述了笔者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但同时,为了防止这种垄断性权利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创造者专有性权利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与代表社会利益的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就是对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
二、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和专利权法中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又具有一定的共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首先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其次穷竭的不是著作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用郑成思教授的话说就是"专有权的穷竭"仅仅指的是权利人在如何销售自己的作品这一点上,丧失了专有权。
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所谓穷竭对象的特定性,是指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中止。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仍然不得进行知识产品的复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的权利穷竭。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如奥地利版权法规定:"如果作者只同意过在某一特定领域销售其作品,则他对于进一步销售的专有权仅在该领域内丧失。"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权利穷竭原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巨大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此原则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限制和损害,对于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必须有准确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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