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应包括共同过失犯罪,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在立法上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事实上、理论上、法律上都有一定的根据。为界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必要引入共同注意义务,使之成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共同过分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既会造成罪责刑不相符也会造成量刑上的不合理,为完善立法,应适用共同处罚原则且要与竞合过失犯罪相区别。【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立法必要性成立根据界定刑事责任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及界定1、理论纷争长久以来,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争论不休,其中德日等国家争论得相当激烈。共同过失犯罪在理论界基本上可分为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肯定说三种主张。肯定说,即主张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持该观点的如日本刑法学者牧*英一[1]、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杜*奥?帕多瓦尼[2]等;否定说,既不承认过失犯罪,也不承认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持该观点的如小野清一郎[3];限制肯定说,不承认一般情况下的共同过失犯罪,但认为在特殊场合下可成立过失犯罪的共犯,持该观点的如日本的学者大塚仁[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但现实生活中,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危害性日益增大。司法解释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共同过失犯罪作了肯定,我国一些学者如张明楷[5]等也对通说提出质疑。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赞成限制肯定说,认为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刑法第25条作如下修改:共同犯罪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法律地位平等的行为人,由于全体行为人的共同不注意,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发生共同危害结果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2、界定在共同过失行为的界定中,共同注意义务是前提,也是区分共同过失犯罪与竞合过失犯罪的关键。笔者认为,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共同过失犯罪:1)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注意义务的前提,行为人之间的注意义务不同,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2)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失,这种共同过失并非是一般过失的简单相加,而是几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失之间的影响与作用。3)客观上各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过失行为4)最后还要求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二、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必要性及立法的根据1、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在刑法制定的时代,把共同犯罪限定在故意犯罪的范畴内有其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合理性。由于当时共同过失犯罪的出现率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将共同发展的主观要件限定在故意的范围之内,可以避免给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如今,社会的飞速发展变化促使人们的注意义务内容不断扩张,社会作业的精细分工更对行为人提出比以前更高的责任要求。而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出现率也随之日益提高,因此,有必要重新对共同过失犯罪理论进行审视并立法。本文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要在立法上予以承认:1)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复杂。而这些分工本身之间的联系本身也越来越密切。社会的变化在提高人们改造社会能力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危险性。高危险行业的出现和增加已经成为一种现实,这就对人们的共同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已经明文对过失犯罪做出规定。从法理来探究,法律对过失犯罪明文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要通过立法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比单独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立法上将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门外是不合适的,是对共同过失犯罪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忽视。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提高人们的共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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