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的考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10:55 381 人看过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因此需要在缓刑期间对缓刑犯进行考察。如果没有缓刑的考察,缓刑就会名不符实。因此,缓刑的考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内容。

1.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弃旧图新,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确定缓刑考验期长短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既能鼓励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又能满足对其教育和考察的需要。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考验期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与所判刑期的轻重成正比;凡所判刑期较轻的,缓刑考验期较短;凡所判刑期较重的,缓刑考验期较长。

(2)缓刑考验期有一定的最高限与最低限。一般来说,以原判刑期为考验期的起点,但原判刑期轻于缓刑考验期的最低限的,则以最低限为起点。

(3)在缓刑考验期的确定上,给法官的自由载量留下了充分的余地。以便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当的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从第1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2.缓刑考验的主体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据此,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对公安机关的缓刑考察工作予以配合。这一规定体现了专门机关与基层组织相结合的原则。

3.缓刑考察的内容

缓刑考察的内容,是就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所谓考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观察、教育,帮助他改过自新。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管制,对他们的活动自由,不应作不适当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最后应当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第一审宣判后,如当时仍在关押,第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而且,缓刑只是相对于主刑而言的,其效力并不及于附加刑。因此,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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