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发票管理
相关税法规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一)检查采购发票的形式与内容
发票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不得出现大头小尾现象。
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二)采购货物一定索要发票
从财务角度略加分析,如果采购货物不能取得发票,就意味着不能进成本,企业要为没有发票多负担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分期付款一定要分期索取发票
采购合同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票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因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清款项。而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这样就无法抵扣,从而会影响税负,造成多缴税。
建议采购合同中约定开票事项: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在收取款项后立即开具发票。
二、采购对象与时间选择
(一)采购对象的选择
一般选择大企业供货,如果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它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这种情况,采购方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外,或者通过谈判压低价格,以补偿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损失。
(二)采购时间的安排
选择恰当的采购时间,一般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和税收负担。
企业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选择货物出现供大于求、市场过剩时进行采购。因为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使税负转嫁给供货方。
三、采购运费筹划
(一)运费能否扣除
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而运费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营运费与外购运费的比较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
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一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17%R=4%.则R=23.53%。
数值R是指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如果物耗比率小于23.53%,则外购运费合适;如果物耗比率大于23.53%,则自营运费合适。如果企业规模较大,有很多运输业务,把运输车辆独立出来专门成立一家物流运输公司,由该物流运输公司负责采购运输并开具运输发票,在税收上比较合算。
对于小企业,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最好在采购时与供货方达成协议,由供货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
四、采购结算方式
采购结算方式有很多种,企业应该尽量取得长期、大额的商业信用,同时要尽可能早地取得发票。
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有:
(一)赊购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能够控制企业的资金支付。
(二)委托采购方式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假如供货方的材料价格为100元/单位。受托方向采购方每单位收取手续费20元。则采购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x17%=17(元)
受托方缴纳营业税为:20x5%=1(元)
这种方式要求: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供货方将发票开具给采购方(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采购方(委托方);受托方代为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假如供货方的材料价格为100元/单位。受托方采购后销售给采购方的价格为120元(不含税)/单位。
则采购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为:120x17%=20.4(元)
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20x17%-100x17%=3.4(元)
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于采购方来说,采取第二种方式较为合适。而对于受托方来说,采取委托采购收取手续费方式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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