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化工企业塔槽釜爆炸事故中,违章作业、维护不周、操作失误又有不同的具体情况。
1)违章作业
违章作业的主要表现如下:
未对设备进行置换或置换不彻底就试车或打开人孔进行焊接检修,空气进入塔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爆炸。由此发生爆炸事故的次数最多。
用可燃性气体(如合成系统的精炼气、碳化系统的变换气)补压、试压、试漏。
未作动火分析、动火处理(如未加盲板将检修设备与生产系统进行隔离,或盲板质量差,或采用石棉板做盲板),未办理动火证就动火作业。
带压紧固设备的阀门和法兰的螺栓。
盲目追求产量,超压、超负荷运行。
擅自放低贮槽液位,使水封不起作用或因岗位间没有很好配合,造成压缩机、泵抽负,使空气进入设备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设备运行中离岗,没有及时发现设备内工艺参数的变化,致使系统过氧爆炸。
2)维护不周
维护不周的主要表现如下:
设备运行中,因仪表接管漏气、阀门密封不严等引起可燃性气体泄漏。
未及时清理沉积物(如黄磷、磷泥、积炭),使管道堵塞,造成设备真空度上升,空气通过水封进入煤气管道和设备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高温下引起积炭自燃爆炸。
仪表装置失灵、损坏,如氢气自动放空装置损坏,空气进入;开车时造气炉煤气下行阀失灵,致使氧含量提高;缩合罐的真空管道上的止回阀失灵,部分水进入罐内引起激烈化学反应而爆炸,铜液液位计破裂而引爆。
不凝性气体没有排出或排尽,导致超压爆炸。
用环氧树脂作防腐剂,涂在设备上引起着火。
设备长期贮存,温度过高引起自聚反应,或充装可燃性液化气体过满,高温下贮存和运输中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剧升而导致爆炸。
油蒸气排放源向大气中排放的油蒸气积累以及失控,残留品的挥发,使油罐区周围形成易燃易爆体系,在油罐作业搅动时,使沉积的油气挥发,遇焊渣闪燃着火。
存在点火源,主要指焊火、机动车尾气火花、静电消除装置失灵发生静电放电、雷击起火和其他点火源,如铁器相互碰撞、钉子鞋与路面摩擦产生的火星等。
3)操作失误
操作失误的主要表现如下:
设备置换清扫时,置换顺序错误。
操作中错开阀门,或开关阀门不及时,或开关阀门顺序错误,致使设备憋压或气体曳流超压,引起物理爆炸。
投料过快或加料不均匀引起温度剧增,或使设备内母液凝固。
未及时排放冷凝水或操作不当,使设备操作带水超压。
由操作原因引起的压缩机、泵抽负,使空气进入设备,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过早地停泵停水,造成设备局部过热、烧熔、穿孔。
投错物料,使其在回收工序中受热分解爆炸。
错开油罐出口阀,导致冒顶外溢,遇明火爆炸。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I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事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很清楚,有的事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则很模糊。大多数事故中,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只有一个,而有的事故其直接原因可能不限于一个。一般来讲,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较多,往往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及责任
事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任何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以下三个阶段:
1.前兆阶段
导致灾害和事故爆发的因素逐渐积累的阶段,就是前兆阶段。任何伤亡事故都有前兆,只是在显露程度上有所区别。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尽早发现和识别事故的前兆。因为处于前兆阶段的事故最容易控制甚至予以消灭,所以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期发现隐患,采取针对措施,从而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2.爆发阶段
这一阶段只有一瞬间,事故往往以极快的速度和极高的强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大多集中在这一阶段。这一阶段具有意外性和紧急性的特点,
3.持续阶段
即灾害和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仍然存在的阶段。灾害和事故往往会持续较长的时间,持续阶段越长,所造成的危害越大树消除后果也需要花费很大的力量.例如伤亡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理、事故现场清理以及恢复生产等都属于持续阶段。故发生后,需要确定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是指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和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一般根据间接原因确定领导责任。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首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工人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3)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4)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6)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玩忽职守。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虽然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操作者身上,但事故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有多层次的间接原因,尤其是安全管理上的原因。事故发生后,吸取事故教训,从安全管理上和企业领导者查找原因,对于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不能推卸责任,将责任完全归结于操作者,这样将不利于对事故的预防。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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