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连沙河口盖伦启蒙教育培训中心(简称盖伦中心)在大连市教育界首家实施了竞业避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书》。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盖伦中心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盖伦中心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签约的教师发放竞业避止补偿金600元。2000年11月马某与盖伦中心签订竞业避止协议书。合同期满后,马某另谋职业,到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盖伦中心发现后,以马某违反《竞业避止协议书》约定、损害盖伦中心利益为由,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的关键在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则是,学校是不是一个商业主体,是不是一个营利性机构。同时,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权衡亦值得思考。
一般认为,一个合格的竞业禁止合同应具备竞业禁止主体约定、竞业禁止时间约定和合理补偿约定这三个要素。从竞业禁止的对象看,应当主要针对五类关键岗位员工,即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重要信息员。从限制时间上看,基本上都不超过三年的时间;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或者领域,也有比较短或者非常长直至终身竞业禁止的约定,前者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后者如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与掌握可乐配方的劳动者签订这种合同。从合理补偿的约定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合理补偿的标准尚无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学者及法院判决的一般看法,这类竞业禁止契约的效力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避免雇主过分强势而在雇佣期间迫使受雇者签订这类契约,以作为受雇者继续留用的条件;②雇主的合法经营利益。雇主的营业秘密及机密业务资讯的保障,是竞业禁止中最重要的合法依据;③竞业禁止契约的合理性。最主要的是雇主所加诸的各项限制是否合理。美国联邦及各州的相关判决为数甚多,其中大部分集中在这些受雇者为了所从事行业的确切本质及这类限制的地理区域范围等。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因素考虑,也经常成为这类诉讼的主要来源。例如在nbspAPACnbspTeleservicesnbspv.nbspMcRae一案中,联邦地方法院即曾强调培养受雇者在市场中两位竞争者间的流动所涉及的公益性质;④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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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范畴:经营信息中的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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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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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详细的商业秘密教学内容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6具体法律规定好像没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恭袱多惶鼙耗俄同藩括和经营信息。由《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公司内部文件,如涉及商业秘密、员工隐私等,都应进行保密。————————补充:教材不算保密文件,但是应当进行著作权保护。不得未经同意私自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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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全部秘密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0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者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权利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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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7怎么认定是不是商业秘密看是否具有: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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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方案的泄露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据你描述,该公司的餐饮落地执行方案确实归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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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包括商业秘密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