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过程如下: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减刑建议书由执行机关制作。建议人民法院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减刑裁定的依据。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这里的审判一般是指书面审判。审判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整,罪犯是否根据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有悔改或立功的事实。经审理,合议庭认为犯罪分子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未悔改或立功事实或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强奸罪的减刑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强奸罪虽然犯罪性质严重,但是只要符合相对减刑或者绝对减刑的条件,经过法定的减刑程序,都是可以减刑的,减刑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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