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处理的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44:50 315 人看过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地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工地上受伤找哪个部门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的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04: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的归属
    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农村土地征收属于哪个部门管农村土地征收归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也有可能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法律规范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
    2023-06-30
    347人看过
  • 征地价格补偿是否包含土地上的附着物
    一、征地价格补偿是否包含土地上的附着物征地价格补偿包含土地上的附着物。具体补偿项目有: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管理方法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3-06-08
    187人看过
  • 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
    优先购买权
    土地附着物是指长期、稳定地附着于土地之物,它与作为一类重要的不动产的'定着物'的涵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定着物指继续密切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动其所在,依社会交易观念认为非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者。最主要为房屋及其他各种建筑物,如纪念碑、通讯电台、桥梁、牌坊、高架道路等。不是地上原来就有的,但是跟地紧紧连在一起,不可分割。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和转让:(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
    2023-06-26
    392人看过
  • 土地和其附着物
    土地管理
    土地附着物是指长期、稳定地附着于土地之物,它与作为一类重要的不动产的'定着物'的涵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定着物指继续密切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动其所在,依社会交易观念认为非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者。最主要为房屋及其他各种建筑物,如纪念碑、通讯电台、桥梁、牌坊、高架道路等。不是地上原来就有的,但是跟地紧紧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土地附着物权属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土地使用权纠纷起诉期限是三年,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是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犯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2023-07-07
    491人看过
  • 非法买卖土地的附着物如何处理
    非法买卖土地的,在非法买卖土地上兴建的随着物,一般要进行拆除,恢复土地的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要受以下几个条件的限制:①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2023-03-15
    230人看过
  • 土地动迁地上附着物咋赔偿
    土地动迁的地上附着物,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如下: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024-04-21
    220人看过
  • 土地被征用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款的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2023-08-05
    242人看过
  • 地被征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补偿?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一般包括房屋、围墙、畜禽舍、迁坟、温室、小桥、涵洞、水渠水池、地面、水井、乔木、果树、灌木、苗圃、鱼塘、藕塘、电力通讯线路、砖窑、青苗等,有的市还有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台田台堰、盐田、茶园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
    2023-05-07
    373人看过
  • 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股票虽然是动产,但公司可能是无法移动或移动受到限制的。一、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什么一般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
    2023-03-26
    162人看过
  • 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
    一、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1.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2.应用上不同。地上附着物一般应用于征地补偿,地上附属物一般应用于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土地附着物在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故法律上二者的产权归属也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
    2023-12-09
    95人看过
  • 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是一个集合范畴,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着物造成损害而由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数额;清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依照此规定,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1、土地法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
    2024-01-04
    67人看过
  •  土地合同终止时附着物的处理方法
    根据土地合同规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到期后应归还原所有者。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需自行处理,实现土地承包前的状态。若庄稼或建筑物,当事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需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当事人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根据土地合同的规定,到期后土地上的附着物应该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对于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他们应该自行处理,以实现土地承包前的状态。如果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当事人也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是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 土 地 合 同 附 着 物 处 理 规 定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自己添附的附着物,可以按土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需要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
    2023-10-07
    353人看过
  •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地上附着物处理怎么赔偿?
    《民法典》规定,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随着物怎样赔偿,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转让协议违约金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时约定违约金
    2024-01-14
    266人看过
  • 什么是地上附着物地面附着物有哪些?
    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是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依附于不动产产生作用。一、什么是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计提摊销。二、什么叫小产权房?什么叫二手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什么一般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
    2023-03-26
    15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被征用对于地上附着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法律上如何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3
      农村土地被征用的,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享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数额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出让土地收购时土地上附着物如何处置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7
      这要区分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所谓的不动产就是你建筑的房屋,这些是房地一体主义,你没有办法要求赔偿的。而不动产就是一般讲能够拿走的东西,像机器设备等等一些东西给你可以带走,你带走就好了。话糙理不糙。
    • 省关于土地征收附着物的补偿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属于地方县政府制定的
    • 怎样处理非法使用土地上附着物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0
      1.非法买卖土地的,在非法买卖土地上兴建的随着物,一般要进行拆除,恢复土地的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 土地被侵占寻找土地部门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07
      土地被侵占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对方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土地罪,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