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人死后执行遗嘱的流程是什么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相关不明确的参考保险公司)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根据以下方法:
A.户籍证明、身份证
B.出生证明
C.无法确定取得联系人是否为继承人:
a.保险箱中保存有立遗嘱人的DNA活体样本的,依照DNA活体样本封存、提取、送检指引进行;
D.无法取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联系的,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a.根据具体情况,在有相当影响力的报纸上公示一年
b.律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雇佣私家侦探,帮助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所有费用在遗产或者信托财产中扣除。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2.密封遗嘱
(1)律师应当将密封遗嘱交见证人审查,见证人对遗嘱的密封性没有异议,律师应当将没有异议的情况记录在案,并请见证人签字,同时可以请利害关系人签字,但是,利害关系人不签字不影响遗嘱公开的进行。
(2)律师应当将遗嘱公开过程以《遗嘱公开会议记录》的形式予以记录,并请每一个在场人士签字。
3.遗嘱为非密封遗嘱,公开遗嘱参照4.2.2进行,遗嘱公开后,利害关系人不予签字认可遗嘱的;
(1)遗嘱为公证遗嘱,不影响遗嘱执行人依照遗嘱执行,除非法院要求中止遗嘱执行。
(2)遗嘱不是公证遗嘱,利害关系人有异议,遗嘱执行人可以主动请求法院确认遗嘱真实、合法。
4.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遗产,遗产比较复杂,应当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3.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当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4.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遗嘱执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A.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B.保单
C.遗嘱和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身份证明
D.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5.收集债权遗嘱执行人应当收集到债权凭证,根据债权状况,以律师的执业标准确定通过调解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6.遗嘱执行人应当编制《遗产清册》,确定遗产现状、遗产保管人等。
7.遗嘱执行人认为遗产较多,应当聘请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8.律师需要辨别遗产保管人的可信度,必要时,将遗产置于遗嘱执行人自己保管下,并要求遗嘱执行协助人予以协助。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1.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所有因为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是,因为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当代缴。
2.债务清偿
(1)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应当在有相当影响的报纸上发出公示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提出债权请求。
(2)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律师的执业标准,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实存在并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债务,遗嘱执行人以立遗嘱人的遗产予以清偿。
(3)遗嘱执行人在清偿债务时,不应侵害优先权人的利益,对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
(4)遗嘱执行人在公示催告期内,不应对任何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在债务没有清偿之前,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5)遗嘱执行人清偿债务和费用的顺序为:
A.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务
B.遗嘱执行费用和报酬
C.税收费用
D.普通债务
3.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每一项费用支出予以登记,对于费用支出较多的,遗嘱执行人应当雇佣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4.遗嘱执行人在债务、费用和遗嘱执行人的报酬确定后,编制清册,并向每一个受益人、继承人发出清册,受益人、继承人签字认可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开始分割、交付遗产工作。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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