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收养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2、收养协议;
3、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4、申请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5、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二)送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㈩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
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二、涉外收养登记审批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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