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09:16:18 124 人看过

行政诉讼的受案排除范围: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提起的诉讼;对奖惩、任免等人事决定提起的诉讼;以及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是什么意思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是指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重复上诉。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被列为不可诉行政行为之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从此,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正式进入到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

二、判决书中的协议可以不可以参加行政诉讼吗

若当事人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可以通过以下规定判断协议是否可诉:

1、可诉的协议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协议,例如交警开罚款单,如果被罚款人员认为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

2、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机关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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