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地区工作。首先应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需对行为是否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进行实质审查,包括行业竞争关系和地域限制等。对于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前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活动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地域限制的认定,应当以用人单位业务实际辐射的地域范围为限,用人单位需证明其业务实际或者有可能涵盖的最大范围。
可以搜集以下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1、劳动者到新雇主工作(或自营)的证据。
2、原雇主与新雇主(或自营)业务相竞争的证据。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责任
第一种情形,如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竞业限制协议有违约赔偿金额约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的,用人单位如能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需依法依约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约定的赔偿金数额过高,或者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数额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赔偿金数额适当调整。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赔偿金数额。我们认为: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参照竞业限制约定的标准,并结合劳动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和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用人单位如起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的省份不仅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甚至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返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期间从用人单位处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依约按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一定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在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是无效的,但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在此条件下劳动者自愿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标准的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履行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时,也应当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或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赔偿金。
(2)虽有经济补偿金约定,但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有经济补偿金约定,虽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或相关经济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至少有三个月的履约期,在此期间内违反竞业限制,需要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赔偿的标准,如有约定依据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即使劳动者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是否不用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答案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因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影响,故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均应采取措施积极履行协议。若企业利用自身相对强势的地位怠于履行约定义务,单方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属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其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必然不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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