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3、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成立犯罪未遂。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西安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关注微信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未遂。
注意: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一概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例如,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没瞄准,在还能继续开枪射杀的情况下,感觉人生变化无常,黯然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2、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西安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众微信。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注意:对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甲杀乙,后甲悔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中止。
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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