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23:17 236 人看过

1、如何处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问题理论上,股东及其权益在公司登记簿、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的记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由于公司不依法履行义务,三者之间往往存在不一致的记载,有的公司不注重股东名册的编制,即使编制完毕,也不记录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动情况;部分公司在股东转让股份后未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登记。一旦发生股东资格与股权的纠纷,由于实践中三者的记载不一致,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不同,往往难以处理,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股东与第三人发生股东资格及其股权争议的,应当以公司登记为依据确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股东资格及其股权争议的,股东登记仅具有上述公示效力,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作为确定股东资格和股东权益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为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员。因此,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份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股东资格及其权益争议的,应当根据股东名册记载确认股东资格及其权益,包括投资者和股份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权益。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未编制股东名册,或者投资者、受让人未及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但投资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的,如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领取公司股息等,投资者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可以确定

如果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有冲突,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章程,但协议的效力不如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开性弱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保存在公司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定应当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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