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筹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5:45:22 32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和住址、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非公职人员明。

提交原件,开办资产来源、办学资金相关证明,并载明产权。

验原件;开办资产、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民、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企业公司)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属捐赠性质的资产,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机构筹设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机构筹设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5楼3号窗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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