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核准死刑的对象来看,开始确定的是少数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案件,后来不断扩大适用对象,单独的具体罪名发展到某几类犯罪中的应当判死刑的案件。
第二,从核准死刑的法律规定看,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法院。
第三,死缓案件的核准权没有变化,始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四,全国下放与个别省单独下放相结合,如云南、广东二省毒品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与其他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全国省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是结合进行的。
第五,从时间来看,由一定时间内下放死刑核准权,发展为无限制地长时间下放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控制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委托给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但又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目前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混用暴露出的问题就是明证。因此,必须将死刑核准权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另外在法院组织法修改时也应当考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问题。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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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特点如何?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6死刑复核的特点是: 一、死刑审查程序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二、死刑审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要程序。 三、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方法是特殊的。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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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具体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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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案件条件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6死刑审查是一种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审查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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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如何依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0高级法院依授权核准死刑案件,要符合死刑核准的法定程序,即要充分审查该犯罪行为人是否符合被判处死刑的条件,之后予以核准,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就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的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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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有什么要点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8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